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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城南独墅湖,松涛声入砚池中。
谈笑芸芸燕雀事,醉心哲学人道痴。
欲乘大瓠浮九洲,奋而常怀兼济志。
道阻且长素履往,孤舟一芥任波扬。

2019.9.26 《纯粹理性批判·先验逻辑导言》课堂答问摘要


    今日在课堂上,苏大哲学系郭世平老师对同学们就《纯粹理性批判》中“先验逻辑导言”一章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我认为本堂课对初学者了解康德在哲学史上产生的影响极有帮助,故在此择要记录。但限于笔者水平的限制,以下内容中恐怕混杂了大量复述者的理解错误,还望读者仔细甄别,留意批判!

 

 

问题一:

    先验逻辑与普遍逻辑的关系如何?包含?并列?

答:

    先验逻辑是对普遍逻辑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批判,表述为包含或者并列关系均不恰当。

    康德对于“思维”与“认识”进行了区分,前者偏重“概念的自发性”,后者则必须是“概念”与“直观”的结合。相应地,普遍逻辑仅仅关注概念、命题之间的推论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不关注这种推论在内容上是先天的还是经验性的,实际上是“思维的规律”;先验逻辑对应“认识”,研究的对象是先天知识的来源、可能性、应用范围,因而必然是具有内容的;先验逻辑一方面对于普遍逻辑进行了批判,另一方面实际上也为其进行了合法性的辩护,使其免受怀疑论的破坏。康德的先验逻辑的实质是认识论。

 

 

问题二:

    康德对真理的解释与真理“符合论”的关系?

答:

    传统的朴素真理观:“真理是认识与对象一致”;

    康德对真理的规定:“真理是认识与其自身的对象一致”。

    康德指出:符合知性的普遍必然规律是真理的必要条件,但此外真理还必须与现象一致。由于自在之物的不可知,人类认识的范围仅限于现象界,真理是认识符合认识的规律从而与现象一致。

    但是,来自于人的认识规律应用于外在于人的自然对象这一认识过程如何可能是合法的?人的知性为自然立法,因为感性产生的表象中已经具有了属人的结构,外部刺激提供的仅是感性的质料,表象是感性先天形式与质料的结合;这也正是《纯粹理性批判》全书力求回答的问题。

    关于“客观性”:

    古典的观点认为“客观性”就是“自在性”,对于同一个独立于人的对象,任何人都只可能产生一种确定的认识,如果产生了两种相互矛盾的认识,那必定其中至少有一种是错误的。“符合论”的观点必须预设:对象“本身”敞开展现给观察者,观察者的观察是“无偏见的”。

    现代的观点倾向于:“客观性”仅代表了观察者之间的“一致性”。现代科学所运用的观察,大多数情况下是“带有理论负载的观察”,观察结果仅仅是对理论假设的印证,并由此佐证理论的合理性;相同条件下实验的可重复性,即“一致性”,就代表了“客观性”。“融贯论”的观点对人类是否能了解世界的“本体”采取怀疑的态度。

 

 

问题三:

    “知性的普遍必然规律”既然是“必然的”,如何可能违背?认识在形式上的“谬误”是如何产生的?

答:

    要对“逻辑规律”与“心理学的规律”进行区分,前者是“规范性的讨论”,后者是“实证的统计”。

    逻辑是对于知性合法应用的规定,是客观的法则。但现实中的人在思维时,总是不可避免地受到情感与经验的影响,而不可能严格按照逻辑的客观法则展开思维,甚至人类不按照逻辑进行思考的情况是占多数的。

    这可以与道德法则与人类具体实践的关系进行类比:道德法则是绝对不容许偏差的,因此没有人的行动可以完全符合“道德”,而人们只可能尽力在实践中体现出“德性”。

    哲学认识论与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与对象是不同的:认识论以阐明普遍的认识逻辑为任务,但不关注具体思维中产生的偏差;心理学与实证与统计为方法,研究人类心理活动的外显现象。

    后世哲学家胡塞尔也对“超验现象学”与“实验心理学”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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