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817734812

姑苏城南独墅湖,松涛声入砚池中。
谈笑芸芸燕雀事,醉心哲学人道痴。
欲乘大瓠浮九洲,奋而常怀兼济志。
道阻且长素履往,孤舟一芥任波扬。

哲学思维与法律思维:康德形而上学的又一个效法对象

    阅读《未来形而上学导论》,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康德试图通过对于纯粹数学、纯粹自然科学的模仿,探讨“先天综合判断”,由此建立起“作为科学的形而上学”;但康德形而上学的效法对象可能并不止于数学与物理学,法律的思维方式对于康德形而上学的影响在我看来同样是值得重视的。下面试举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纯粹知性概念的演绎”一章开头的两段文本作为例证。『A84-A85,B116-B117』


    康德将认识论的工作比作法律上对案件的审理。两项工作的都可以分为事实的澄清与合法性证明这两个阶段。


事实的澄清:『康德称之为“事实的问题”(quid facti)』

    法庭上对于案件的审理必须首先依据各条证据确认案件的实情;各种概念是认识论的材料来源,就如同各条证据是法庭上确认案件的依据。

    康德主张,即便不曾进行哲学思考的普通人,也会“占有”大量的概念,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反复使用这样一些概念,并不加反思地“赋予这些概念以某种含义和自以为的意义”(appropriate to them a meaning, an ascribed significance),认为日常经验就可以为此提供证明。事实上,大量的概念是在认识论中“不合法的”(usurpatory)的概念。

    但在事实的澄清阶段,尚不涉及合法性的讨论,而只是进行经验的描述,察明使这些概念被“占有”得以产生的事实(de facto mode of origination)。康德称此为“经验性的演绎”(empirical deduction)。


合法性证明:『权利问题(quid juris)』

    康德将“演绎”(deduction)一词定义为:“阐明权限和合法性要求的证明”(state the right or the legal claim);合法性证明阶段的工作是“先验演绎”(transcendental deduction),即不再是描述概念在日常中被使用的实际方式,而是研究“概念能够先天地和对象发生关系的方式”(how these concepts can relate to objects),这也是《纯粹理性批判》全书的核心问题。简言之,“概念”是属人的观念,是“知性的纯粹自发性”,但为什么把属于人的概念作用于客观的对象,这一认识行为竟然是合法的?

    这一认识现象在每一个人认识世界的过程中已然发生,所以其有效性是不可怀疑的,但认识论的工作就是为其进行“合法性的证明”。




    和法律思维一样,哲学思维要求的,不是模糊的、自诩的“正确”,而是法学意义上的“正当”。

    认识论的工作是探讨人对世界能够具有怎样的理解并为此做合法性的论证。

    一个泼妇是不能在法庭上辩论的,她也没有资格进行哲学思考,因为她永远只会自诩为“正确”,却从不懂得权利与知识角度所要求的是“正当”。


    本周起,我第一次尝试对照Norman Kemp Smith的英译本和邓晓芒先生的中译本,来阅读《纯粹理性批判》。限于笔者水平的局限,以上内容是否符合康德本意还请读者甄别, 在评论中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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